1.犹治罪。
犹治罪。
张庚 《<秦香莲>的人民性》:“从这个本子可以看出作者对《琵琶记》是不满意的,认为 蔡伯喈 原是坏人应当办罪,就把他改成 陈士美 让 秦香莲 来审问。”
1.处理;料理:~事。~个手续。
2.经营;建设:民~公助。大~农业。
3.购置;备办:~货。~酒席。
4.处罚;惩罚:首恶必~。
5.指作为行政机构的办公室:招生~。外~。
本义为犯法的行为,引申为“过失,把过失归到某人身上”、“刑罚”、“苦难,痛苦”。
1.作恶或犯法的行为:犯~。
2.过失;错误:此天之亡我,非战之~也。——《史记》。
3.苦难;祸殃:受~;~殃。
4.刑罚:墨~五百,劓~五百…杀~五百。——《汉书·刑法志》。
5.归罪于:禹、汤~己,其兴也悖焉。——《左传·庄公十一年》。
6.惩罚;治罪:过不~,无功受赏,虽亡不变亦可乎?——《韩非子·五蠹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