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原来的刑罚。
2.本人罪行。
原来的刑罚。
《后汉书·光武帝纪下》:“詔令天下繫囚自殊死已下及徒各减本罪一等,其餘赎罪输作各有差。”
本人罪行。
《唐律·名例·共犯罪本罪别》:“诸共犯罪而本罪别者,虽相因为首从,其罪各依本律首从论。” 长孙无忌 等疏议:“虽是共犯,而本罪各别。”
1.草木的根:~草(泛指中药)。无~之木。
2.事物的根源,与“末”相对:~末(头尾;始终)。根~(根源;彻底;本质上)。
3.草的茎,树的干:草~植物。
4.中心的,主要的:~部。~体。
5.原来:~来。~领。
6.自己这方面的:~国。~身。~位。~分(fèn)。
本义为犯法的行为,引申为“过失,把过失归到某人身上”、“刑罚”、“苦难,痛苦”。
1.作恶或犯法的行为:犯~。
2.过失;错误:此天之亡我,非战之~也。——《史记》。
3.苦难;祸殃:受~;~殃。
4.刑罚:墨~五百,劓~五百…杀~五百。——《汉书·刑法志》。
5.归罪于:禹、汤~己,其兴也悖焉。——《左传·庄公十一年》。
6.惩罚;治罪:过不~,无功受赏,虽亡不变亦可乎?——《韩非子·五蠹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