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承认罪过。
承认罪过。
《南史·宋纪上·武帝上》:“ 昶 乃表天子,引罪,仰药而死。” 宋 苏轼 《陈公弼传》:“遂自引罪坐废。”《清史稿·后妃传·孝惠章皇后》:“上令至太庙、奉先殿瞻礼 高皇后 、 文皇后 神位,大学士等引罪。” 茅盾 《追求》五:“ 曼青 移前一步,很引罪似的轻轻地答着。”
引罪,拼音为yǐn zuì ㄧㄣˇ ㄗㄨㄟ,意思是承认罪过。
1.拉,伸:~力。~颈。~而不发。~吭高歌。
2.领,招来:~见。~子。~言。~导。~荐。抛砖~玉。
3.拿来做证据、凭据或理由:~文。~用。援~。
4.退却:~退。~避。
5.旧时长度单位,一引等于十丈。
6.古代柩车的绳索:发~(出殡)。
本义为犯法的行为,引申为“过失,把过失归到某人身上”、“刑罚”、“苦难,痛苦”。
1.作恶或犯法的行为:犯~。
2.过失;错误:此天之亡我,非战之~也。——《史记》。
3.苦难;祸殃:受~;~殃。
4.刑罚:墨~五百,劓~五百…杀~五百。——《汉书·刑法志》。
5.归罪于:禹、汤~己,其兴也悖焉。——《左传·庄公十一年》。
6.惩罚;治罪:过不~,无功受赏,虽亡不变亦可乎?——《韩非子·五蠹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