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我国,指在刑事诉讼中,证人、鉴定人、记录人、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、鉴定、记录、翻译,企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,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毁灭、伪造证据等行为。
1.有意做作掩盖本来面貌的;虚假(跟“真”相对):~装。~造。作~。~钞。去~存真。
2.不合法的;窃取政权、不为人民所拥护的:~政权。~军。~组织。
1.证明:~人。~实。
2.凭证;证据:工作~。人~。
3.中医对病人若干症状和体征的总称。如表证(发热、恶寒等)、虚寒证(怕冷、出虚汗、手脚冰凉等)。
本义为犯法的行为,引申为“过失,把过失归到某人身上”、“刑罚”、“苦难,痛苦”。
1.作恶或犯法的行为:犯~。
2.过失;错误:此天之亡我,非战之~也。——《史记》。
3.苦难;祸殃:受~;~殃。
4.刑罚:墨~五百,劓~五百…杀~五百。——《汉书·刑法志》。
5.归罪于:禹、汤~己,其兴也悖焉。——《左传·庄公十一年》。
6.惩罚;治罪:过不~,无功受赏,虽亡不变亦可乎?——《韩非子·五蠹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