恤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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恤刑
恤刑
拼音:xù xíng

结构: (左右结构) (左右结构)

恤刑的解释
  • 基础释义:

    1.慎用刑法。语本《书.舜典》"钦哉钦哉,惟刑之恤哉。"

    2.特指减刑。

    3.明代及清初由中央派往各地审录刑囚﹑清理冤滞的官员,常被称为恤刑。始设置于明太祖时,成化后遂成定制。清康熙时裁省。

  • 详细释义:

    [xù xíng]
    1. 慎用刑法。语本《书·舜典》:“钦哉钦哉,惟刑之恤哉。”唐 陈子昂 《谏用刑书》:“臣不敢以微命蔽塞聪明,亦非敢欲陛下顿息刑罚,望在恤刑尔。”

    2. 特指减刑。

      《晋书·刘波传》:“法苛政乱者,恤刑不赦。”《续资治通鉴·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》:“詔恤刑。自是每岁常举行之。”《清会典·刑部四·恤刑》:“凡恤刑之典:曰停刑,曰减刑,曰停遣。”

    3. 明 代及 清 初由中央派往各地审录刑囚、清理冤滞的官员,常被称为恤刑。始设置于 明 太祖 时,成化 后遂成定制。

      清 康熙 时裁省。《醒世恒言·张廷秀逃生救父》:“你爹全亏了 种义 ,一向到也安乐。如今恤刑坐於 常熟 ,解审去了。”参阅《明史·刑法志三》。

    [xù xíng]
    1. 慎用刑法。

      《书经.舜典》:「钦哉!钦哉!惟刑之恤哉!」指使用刑罚应慎重审明,不使枉滥。唐.陈子昂〈谏用刑书〉:「臣不敢以微命蔽塞聪明,亦非敢欲陛下顿息刑罚,望在 恤刑尔。」在用刑之际,应注意某些可以特别加以体恤的情况。《明史.卷九五.刑法志三》:「成化八年,命司礼太监王高、少监宋文毅两京会审,而各省恤刑之差,亦以是岁而定。」职官名。明、清时设置,由中央派往各地复审囚犯、清理冤狱的官员。《醒世恒言.卷二零.张廷父逃生救父》:「你爹全亏种义,一向倒也安乐。如今恤刑坐于常熟,解审 去了。」